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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体育老赖借用朋友的微信支付宝高消费逃避执行可以认定为拒执罪

作者:小编 时间:2024-10-10 21:26:53 点击:

  乐鱼体育老赖借用朋友的微信支付宝高消费逃避执行可以认定为拒执罪被告人普扎,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无业,居住地那曲市,户籍地为巴青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重置取保候审, 2020年7月6日被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以色检公刑诉[20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某塔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普扎与才某某某因民事纠纷产生了196546.6元的债务,已支付30000元。后经色尼区人民法院判决,向被告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口头告知限制高消费。在执行期间被告人于2020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10日,从张某处承租一辆吉普牧马人轿车,车牌号为×××,并支付了11050元的租金。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扎对色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且拒不执行乐鱼体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普扎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普扎辩称,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在六个月之内偿还才某某某的全部债务,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乐鱼体育

  辩护人辩护称,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普扎与多某安多歌舞厅无关,且公诉机关提交的微信转账是多堆安多歌舞厅的收入及支出,并不是普扎个人财产。本案是普扎与才某某某的民事借贷纠纷引起的,而限制消费令中写明的案由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且该限制消费令没有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普扎也未从事限制消费令载明的八项消费行为,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综上,被告人不构成此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逃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才某某某诉被告普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立案,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普扎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同年12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普扎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才旦卓嘎支付196546.6元,并于同日向普扎和才某某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才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向色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月6日对执行案件依法立案,于2020年1月8日向普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口头告知。在执行期间被告人于2020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10日,从张某处承租一辆吉普牧马人轿车,车牌号为×××,并支付了11050元的租金。

  另查明,被告人普扎借用旦某某某的身份证,于2019年9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账户,账户号码×××,户名旦增多杰,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5月7日有频繁的资金往来。被告人普扎至今未向才旦卓嘎支付欠款。

  再查明,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20年5月31日依法传唤普扎到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

  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5月6日10时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移交案件,称“色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藏0602民初790号判决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普扎(身份证号码×××)存在虚假上报财产状况,规避法院执行,违反限高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立案调查。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到案经过,证实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20年5月31日依法传唤普扎到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

  1.证人旦某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旦某某某与普扎是朋友关系,普扎说自己是场舞厅老板,其一直居住在拉萨。旦某某某于2019年9月份用其身份信息帮普扎办理了一张农业和一张中国移动电线XX******)。

  2.证人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扎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那曲市××县开设了为期两个月的朗玛厅,名叫“多堆安多歌舞厅”乐鱼体育,投资金额为300000元。2019年10月份因普扎欠70000元的债务在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调解,扎某帮普扎还了部分债务,并让普扎帮扎某管理朗玛厅,普扎在朗玛厅具体负责每天的收入及进货,朗玛厅的资金往来都是由普扎微信支付。

  3.证人张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所做的执行笔录,证实牧马人是沙某某为了向张某还款250000元,抵债给张某,并向张某交付了两把牧马人车辆钥匙。普扎于2020年3月22日起从张某处租赁一辆牧马人,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起初每日租金为500元,后降至每日租金400元。2020年1月10日起普扎从张某朋友时某处租赁一辆霸道车,每日租金500元,后降至450元,霸道车辆的租金由张某替其朋友收款,普扎每日向张某支付800元-900元租金,牧马人租车款至今已支付3600元,2020年4月9日起未支付。另证实普扎从张某处以9000元拿走一个LV包和两块手表。

  4. 张某于2020年6月5日所做的自述材料,证实2020年3月30日,普扎从张某处以每天400元的租金借走一辆牧马人,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支付车辆租金11050元。

  1.被告人普扎的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被告人普扎与才旦卓嘎系男女朋友关系,年底普扎从才旦卓嘎处借款250000元,该款是才某某某所得,普扎将借款用于还债及日常开销。不久两人因发生争执继而分手,才某某某让普扎还款,两人协议普扎每月向才旦卓嘎还款4450元左右,期限为4年。早期普扎每月按时向才某某某还款4450元,后因发生争执,2018年两人重新签订了协议,2019年才某某某将普扎起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后又因管辖地将案件移送至色尼区人民法院。

  2.被告人普扎于2020年4月24日在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2019年10月份普扎投资16万元在那曲市安多县开设了朗玛厅,投资款是其用尾号9971微信转账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了朗玛厅老板扎某,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1月份朗玛厅都在营业,普扎每月投资收入为4000-5000元,所得款均用于还债。农行卡尾号9971是普扎借用旦某某某的身份证办理,并在微信上绑定,使用至今。2019年12月份普扎在拉萨民族饭店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普拉多,每日租金300元,租了1个月,2020年3月28日在拉萨一个朋友处租了一辆牧马人,每日租金400元,总共支付租金4600元,尚欠4000元-5000元左右。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普扎于1992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被告人普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吉普×××,车辆型号为吉普IC4BJWE8,车辆所有人为沙洲俊。

  4.(2019)藏06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送达回证,证实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普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才旦卓嘎支付196546.6元。被告人普扎于2019年12月4日领取(2019)藏06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并表示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

  5.执行通知书,证实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普扎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普扎履行向申请人才旦卓嘎支付借款200777.53,案件执行费2911.67元。

  6.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证实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普扎作出报告财产令,要求普扎在收到该令后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7.送达回证一份,证实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普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9.被执行人财产明细表,证实被告人普扎于2020年4月10日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明细表,并列明无任何财产。

  11.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证实账号×××注册人为普扎,身份号码为×××,账户状态为正常,账户余额为845.65元。

  1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账户×××,户名旦增多杰,于2019年9月12日开户,2020年5月7日账户余额为3.49元。

  13.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账户×××,户名旦增多杰,于2019年9月12日开户,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5月7日有频繁资金往来。

  15.司法拘留决定书,证实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普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4月10日对被告人普扎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

  16.情况说明两份份,第一份证实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口头告知被告人普扎纳入限制高消费;第二份证实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被告人普扎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但因疫情原因,那曲市行政拘留所未收押。

  17.情况说明,证实才某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提交的一份情况说明,即,被告人普扎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才某某某的生活、婚姻及工作,对其本不宽裕的生活水平造成严重损失。

  18.调取证据通知书三份,证实被告人普扎在中国银行那曲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那曲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那曲支行无任何开户记录。

  辩护人辩称,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普扎与多堆安多歌舞厅无关,且公诉机关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是多堆安多歌舞厅的收入及支出,并不是普扎个人财产。本案是普扎与才某某某的民事借贷纠纷引起的,而限制消费令中写明的案由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且该限制消费令没有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普扎也未从事限制消费令载明的八项消费行为,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综上,被告人不构成此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逃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本院认为,1.公诉机关并未指控被告人在执行期间未履行执行款的情况下投资多堆安多歌舞厅的事实;2.限制消费令及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案由与执行案由不一致,对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作出合理解释,即限制消费令中写明的是大案由,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案由系执行人员笔误,属于证据瑕疵,辩护人对该解释无异议,故本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限制消费令及执行通知书予以认定;3.对于构罪方面,经查,被告人普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真实财产情况,采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用该卡进行高消费,即租赁豪车。色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但是由于疫情原因,行政拘留所不予收押,故无法实施拘留措施,对此被告人是知晓的,但仍然逃避偿债义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上,本院对辩护人的所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扎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向执行机关隐瞒其真实财产状况,采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用该卡进行高消费。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且对债权人的生活及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普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普扎在庭审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扎于2020年7月1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在庭审中调查发现,被告人至今未偿还欠款,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能反映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普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条第一项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